本公司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參考審計品質指標(AQIs)每年定期評估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本公司審計委員會取得簽證會計事務所之審計品質指標(AQIs)及會計師獨立性聲明書等,做為決議簽證會計師之委任或報酬的參考,再將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最近一次評估經113年3月07日審計委員會決議通過後,並提報113年3月07日董事會決議通過。
會計師獨立性及適任性標準如下:
項次 | 獨立性及適任性評估標準 | 評估結果 | 是否符合獨立性及適任性 |
1 | 簽證會計師與本公司無重大財務利害關係 | ✓ | 是 |
2 | 簽證會計師避免與本公司有任何不適當關係 | ✓ | 是 |
3 | 簽證會計師應使其助理人員確守誠信、公正與獨立性 | ✓ | 是 |
4 | 簽證會計師目前或最近兩年內未擔任本公司董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案件有重大影響之職務;亦 確定於未來審計期間不會擔任前述相關職務 | ✓ | 是 |
5 | 在審計期間內,簽證會計師本人及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擔任本公司之董監事、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 有直接且重大影響之職務。在審計期間內,簽證會計師之四親等內之近親若擔任本公司之董監事、 經理人或對審計工作有直接且重大影響之職務,其違反獨立性程序須降低至可接受程序 | ✓ | 是 |
6 | 未收受本公司及本公司董監事、經理人價值重大之饋贈或禮物(其價值未超越一般社交禮儀標準) | ✓ | 是 |
7 | 簽證會計師名義不得為他人使用 | ✓ | 是 |
8 | 簽證會計師不得與本公司有金錢借貸之情事,但與金融業之正常往來不在此限 | ✓ | 是 |
9 | 簽證會計師不得兼營可能喪失其獨立性之其他事業 | ✓ | 是 |
10 | 簽證會計師不得收取任何與業務有關之佣金 | ✓ | 是 |
11 | 簽證會計師不得持有本公司之股份 | ✓ | 是 |
12 | 簽證會計師不得兼任本公司之經常工作及支領固定薪給 | ✓ | 是 |
13 | 簽證會計師不得與本公司有共同投資或分享利益之關係 | ✓ | 是 |
14 | 簽證會計師不得涉及本公司制定決策之管理職能 | ✓ | 是 |
1.簽證會計師與本公司間之獨立性及適任性符合規定。
2.本公司未連續五年委任同一會計師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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