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

 

內部稽核之組織

  1. 本公司內部之稽核單位為稽核室,直接隸屬於董事會。
  2. 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後提報董事會決議,並於董事會通過之次月十日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依本公司「人員招募、任用、離職管理辦法」、「薪資管理辦法」及「人事考核管理辦法」等內部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由稽核主管簽報至董事長核定。
  3. 內部稽核人員之資格應符合法定之適任條件,並持續進修到達規定時數,並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依規定格式,於每年一月底前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內部稽核之運作

  1. 本公司內部稽核之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及效率,並適時的提供改善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2. 本公司內部稽核業務乃依據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據以檢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做成稽核報告。
  3. 內部稽核單位對於主管機關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聲明書所列、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專案審查報告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各項缺失及異常事項,應至少按季做成追蹤報告至改善為止,以確定相關單位業以及時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
  4. 本公司之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呈核後,應於次月底前交付審計委員會進行審閱。
  5. 本公司如有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立即作成報告呈核並通知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6. 內部稽核單位每年督促本公司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定期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再覆核其提出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以及刊登於年報。
  7. 內部稽核單位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劃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8. 內部稽核單位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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